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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网7月25日报道 日前,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贾某系石嘴山市惠农区某有限公司的一名青年工人。在2007年2月14日,贾某酒后到朋友家中,发现只有朋友已经怀孕6个月的妻子独自在家,遂谎称朋友欠其现金30000元,自己是上门索债的,逼迫朋友的妻子当场偿还债务。该孕妇因为不知道丈夫是否欠贾某钱,见到贾某喝了酒,为了支走贾某某,遂告诉贾某某家中只有1800元现金,提出把1800元现金交给贾某,其他部分等丈夫回来再说。贾某见到此种情况,为了达到劫财的目的,遂用木棍在该孕妇的头上击打,致该孕妇头部受伤流血。贾某见到该孕妇不敢反抗,色心又起,将其按倒在床上,意欲强奸。该孕妇苦苦哀求并开始反抗,贾某遂威胁该孕妇如果不要小孩就反抗,无奈之下,该孕妇被逼就范,贾某某在拿到该孕妇给的1800元后,又再次对该孕妇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后逃离现场。由于该孕妇认识贾某,在贾某逃离后仅数小时后即被警方抓捕归案。该孕妇也被迫将腹中胎儿引产。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贾某系入室抢劫,且强奸孕妇致使其被迫引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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